9月1日起新廣告法全面實施,按照新法規,廣告中不得“使用國家級、最高級、最佳等用語”,部分手機廠商有可能在這一輪新法規推行過程中倒下。
因此,這項法規也被另類的解讀為“將手機行業的撕逼扼殺在搖籃里”。
什么樣的行為會被罰?
新廣告法只是明確不能使用“國家級、最高級、最佳等用語”,但這其中的“等”并沒有做明確的解釋,換句話說,這個說明具有很大的解釋范圍間。
我們查閱了一下相關的資料,1997年8月8日的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“極品”兩字在廣告語中是否屬于“最高級”、“最佳”等用語問題的答復》這份資料中,將極品依次歸類為絕對化用語范疇,于是在坊間就傳出了這樣一份絕對化用語表單:
“國家級、世界級、最高級、最佳、最大、唯一、首個、首選、最好、精確、頂級、最高、最低、最、最具、最便宜、最新、最先進、最新技術、最先進科學、國際級產品、填補國內空白、絕對、獨家、首家、最先進、第一品牌、金牌、名牌、優秀、最先、頂級、獨家、全網銷量第一、全球首發、全網首發、世界領先、頂級工藝、最新科學、最新技術、最先進加工工藝、最時尚、極品、頂級、頂尖、終極、最受歡迎、王牌、銷量冠軍、第一(No.1、Top1)、極致、永久、王牌、掌門人、領袖品牌、獨一無二、獨家、絕無僅有、前無古人、史無前例、萬能”。
大致整理了一下,帶有“最、一、級/極、首/家/國”等前綴或者后綴的詞匯,都有可能被解釋為絕對化用語,進而撞在新《廣告法》的槍口上,注意是有可能,而不是一定。
(插播一條科普廣告)
極限用語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頁、商品的標題,副標題,主圖以及詳情頁,商品包裝等,觸犯新廣告法底線,單獨的罰款方面,20萬起步,最高100萬元(詳見新廣告法57條)。